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陈喜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37号罪犯陈喜祥,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梅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喜祥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喜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23日,共获19次嘉奖;2012年9月、2013年2月、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喜祥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喜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