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刑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李树昌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昌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刑执字第82号罪犯李树昌,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烟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1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该犯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够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成绩,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该犯有余刑3年3个月19天,服刑期间得考核积分64.5分,执行机关报呈对其予以假释。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李树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周淑美审判员 姜 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