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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娟与冯兆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冯兆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章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刘娟,女,生于1981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兆云,男,生于1982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訾丙林,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娟与被告冯兆云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冯某某由被告冯兆云自行抚养。三、原告刘娟个人婚前财产:海尔29寸电视1台、小天鹅半自动洗衣机1台、海尔冰箱1台(上述财产在原告处)、被褥8床(在被告处),归原告刘娟所有,于2014年2月19日前过付完毕。四、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86300元,由原告刘娟承担44300元,被告冯兆云承担42000元。五、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兆云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克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