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毕×上诉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交第三客运分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毕×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9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5月,李×诉至原审法院称:1984年10月份,我与毕×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登记结婚,1987年6月生育一子毕×1。自2005年开始,毕×对家庭、孩子不负责任,工资分文不交,家也不回,打电话也不理不睬,以至于毕×1长期以来缺乏完满家庭并患有精神残疾。我是退休工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现毕×1正在住院治疗。在没有和我商量的情况下,毕×把北京市丰台区××803号房屋私自出租,出租所得现金4万多元,全部收入自己腰包。毕×自2005年离家出走,直到2011年回家。2012年6月,毕×提出和我离婚,后撤诉了。之后我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与毕×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毕×不顾家,对家庭没责任。我认为毕×在外面有人了。我要求与毕×离婚;婚生子毕×1由我抚养,毕×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要求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803号房屋归我所有,我给毕×折价款15万元。毕×辩称,若李×不认可北京市大兴区××1104号房屋是共同财产,我就不同意离婚。若李×认可上述房产是共同财产,我同意离婚。上述房产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李×不办理房产证。孩子从小是我带大的,我是2010年8月份把孩子接出来的,近一年孩子住院我每月去看孩子两三次。我没有离家出走,我有时候单位忙。我同意孩子由李×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蒲黄榆拆迁时李×的户口不在,只分得一居室,现在李×的户口在蒲黄榆的房子处,是后迁过来的。我要求北京市丰台区××803号房屋归我所有,我不同意给李×折价款。若认定北京市丰台区××803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北京市大兴区××1104号也是共同财产。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10月,李×与毕×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4月21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初婚,1987年6月29日生育一子毕×1。毕×1患有精神残疾,残疾等级叁级。李×称其与毕×自2005年分居至今,毕×对此不予认可,毕×称其与李×自2007年分居至今。2012年6月,毕×起诉要求与李×离婚,2012年8月,毕×撤诉。2012年8月,李×起诉要求与毕×离婚,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2)丰民初字第2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李×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现李×再次起诉要求与毕×离婚,毕×表示若李×不认可北京市大兴区××1104号房屋是共同财产,其不同意离婚。李×主张毕×1由其抚养,要求毕×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毕×同意毕×1由李×抚养,其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毕×表示若毕×1由李×抚养,其要求每半个月探视毕×1一次,李×表示同意。1999年12月9日,毕×(购买方、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出卖方、甲方)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现承租的甲方公有住宅楼房,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楼房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第803房间;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本套住宅楼房建筑面积56.75平方米(以房改部门实际测量、核定面积为准),居室间数1间;甲方按照1485元/平方米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本套楼房,实际售价为人民币肆万陆仟肆佰壹拾元整(以房改部门实测、核定的面积计算为准);乙方于1999年12月9日将购房款一次付清。2001年7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803号房屋(以下简称803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毕×,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丰私成字第566**号。李×与毕×均未申请对803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李×要求803号房屋归其所有,其同意支付毕×15万元折价款。毕×不同意,毕×要求803号房屋归其所有,其不同意支付李×折价款。2012年5月23日,车牌号为京P5TL**的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毕×。毕×要求车牌号为京P5TL**的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归其所有,其同意支付李×1.5万元折价款,李×表示同意。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毕×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为61781.14元。李×要求对毕×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并要求在考虑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基础上,适当多分。毕×同意对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但其不同意李×的分割意见,毕×要求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其占大部分份额。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与毕×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李×与毕×均曾起诉离婚,此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未见好转,现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准予。子女的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李×要求毕×1由其抚养,毕×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毕×每月应支付毕×1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毕×要求每半个月探视毕×1一次,李×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不持异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803号房屋系李×与毕×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与毕×均未申请对803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于该房屋法院暂无法予以分割,仅确认该房屋归李×与毕×共有。毕×要求车牌号为京P5TL**的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归其所有,其支付李×折价款1.5万元,李×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毕×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为婚内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法以毕×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归毕×,由毕×支付李×相应的款项为宜,毕×应支付李×款项的具体数额,法院在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的基础上酌情予以确定。李×称欠其母亲20万元,并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毕×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李×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李×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称毕×名下有两辆工程车并要求分割处理,毕×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李×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李×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要求毕×支付其803号房屋一年的租金5万元,毕×表示不同意,并称租金已用于自己的房租以及毕×1的住院费、饭费,对此李×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存在及其具体数额,故对李×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毕×要求分割北京市大兴区××1104号房屋,因李×与毕×均认可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对该房屋法院暂无法处理,故对毕×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毕×要求分割李×名下的拆迁款,李×表示其名下没有拆迁款,对此毕×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存在及其具体数额,故对毕×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判决:一、准予李×与毕×离婚;二、男孩毕×1由李×抚养,毕×自二○一三年十一月始每月支付毕×1抚养费一千五百元,毕×每半个月有权探视毕×1一次;三、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803号房屋归李×与毕×共有;四、车牌号为京P5TL**的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归毕×所有,毕×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折价款一万五千元;五、毕×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归毕×所有,毕×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三万七千元;六、驳回李×、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毕×不服,其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其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800元,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平均分割。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同意原判,要求二审法院驳回毕×的上诉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残疾人证、(2012)丰民初字第2203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住房公积金明细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佐证。本案争议的是上诉人毕×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双方除对涉案两项争议外的原判其他项判决均不持异议,且上述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原审法院依据毕×1的实际需要及毕×、李×各自的经济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毕×每月应支付毕×1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毕×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为婚内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法,原审法院确定毕×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归毕×,由毕×支付李×相应款项是适当的,毕×应支付李×款项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在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的基础上酌情予以确定的数额亦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毕×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适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负担75元(已交纳),由毕×负担75元(李×已预交,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李×);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毕×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德岭审 判 员 孙建强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