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申请执行颜丙洋、夏心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颜丙洋、夏心江借款合同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208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地址:连云区宿城桃源路54号。被执行人:颜丙洋、夏心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颜丙洋、夏心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法院书面撤回,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撤回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琛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