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鑫山彩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山彩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忠华,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山彩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毓顺黄亦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开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市卓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9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由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王 朔代理审判员 陈雨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春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