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辖终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德军、王其俊与陈光俊、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俊,胡德军,王其俊,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辖终字第0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俊。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绪弟,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连云港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良军,连云港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上诉人陈光俊与被上诉人胡德军、王其俊及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陈光俊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辖初字第0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光俊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连云港市灌云县,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都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依法将该案移送至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光俊与被上诉人胡德军、王其俊及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双方意见不一致时通过阜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且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俊的住所地在阜宁县陈良镇卫星南路(镇政府对面)、(上诉人上诉状住所地),原审原告胡德军、王其俊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徐士平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李汉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季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