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承德市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讼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志厂,理事长。被申请人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祥来,经理。申请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尾矿沙予以查封100000方(按10元/方计算),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另行设定抵押担保,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