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刑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明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刑执字第95号罪犯李明明,又名马如山,男,生于1982年10月28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谷监狱服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麦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并制止狱内不法行为,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还能争做好人好事。受到二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明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审 判 员 汪 文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