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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辉忠与黄种泰、边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忠,黄种泰,边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林辉忠,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黄种泰,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边小利,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辉忠与被执行人黄种泰、边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1300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