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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河北北方学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河北北方学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开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张玉梅,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玉风(系原告的妹妹),女,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北北方学院,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钻石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53043-3。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杰。委托代理人赵献春。原告张玉梅诉被告河北北方学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风,被告河北北方学院委托代理人李俊杰、赵献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梅诉称,我与被告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聘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工作人员)一方按照用人单位工作岗位要求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工作任务,而用人单位一方按照既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2001年、2002年,我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被告却没有履行聘用合同,没有按照既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被告克扣我工资、奖金,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多年来,我一直要求被告补发工资、奖金,均无结果。2013年6月3日,河北省教育厅对此问题作出答复,在答复中,被告捏造了克扣我工资、奖金的理由,企图掩盖其违法行为。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补发2001年、2002年无故扣发的部分工资、奖金及利息,并赔偿我精神损害费10000元,承担维权费用2000元,同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原告为证实自己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工资条,证明被告扣发了2002年1月工资。2、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明考核合格。3、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证明被告捏造扣发工资和奖金的事实理由以及维权的过程。4、车票、住宿票、特快专递收据,证明维权费用。5、内部人员调动通知,证明工作调整情况。6、河北北方学院监察室关于张玉梅同志申诉问题的答复,证明原告本人未欠被告租金。被告河北北方学院辩称,扣发奖金主要是因为当年原告没有参加考核,扣发工资是因为当时原告欠学校的房屋租金,是因此经济纠纷导致的。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承担2000元维权费用不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为证实自己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关于扣发张玉梅2001年部分工资奖金的说明;2、张家口医学院劳动服务公司“请示”;3、张家口医学院“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4、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证明2001年度张家口医学院进行过年终考核,同时证明扣发原告工资、奖金的依据。6、关于张玉梅2001年10月-2006年6月期间有关工资差额的情况说明,证明张玉梅2001年度一次性奖金和未晋升工资差额。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玉梅系原张家口医学院职工。1985年至1997年,原告在医学院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期间于1994年承包了劳动服务公司下设的青松居商店,1997年改为其丈夫租赁经营。1997年7月,原告调离劳动服务公司,医学院为原告另行分配工作。2001年年终,医学院以原告未参加校方考核,视为考核不合格为由扣发了原告当年年终奖金756元,也未为原告晋升工资。同时,医学院还以原告欠校方房屋租赁费为由扣发原告2002年1月份工资1019.19元。之后,原告不服医学院上述行为,向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一直持续至今。2013年8月27日,原告向张家口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补发2001年、2002年无故扣发的部分工资、奖金及利息,同日,仲裁委以超出受理范围为由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遂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主张,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承担维权费用2000元,同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另查明,被告河北北方学院成立于2003年,由原张家口医学院、张家口师范专科学校、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三校合并而成。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资条,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车票、住宿票、特快专递收据,内部人员调动通知,河北北方学院监察室关于张玉梅同志申诉问题的答复,关于扣发张玉梅2001年部分工资奖金的说明,张家口医学院劳动服务公司“请示”,张家口医学院“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4)29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张玉梅2001年10月-2006年6月期间有关工资差额的情况说明及仲裁申请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作为被告河北北方学院合并前的原张家口医学院可以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其对单位内部教职工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发放奖金、是否晋升工资之事宜属单位内部自主管理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张家口医学院以原告欠校方房屋租赁费为由扣发原告2002年1月份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行为不当,被告河北北方学院作为原张家口医学院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应予支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承担维权费用以及赔礼道歉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北方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梅2002年1月份工资1019.19元。二、驳回原告张玉梅要求被告河北北方学院补发2001年度奖金及给付未晋升工资差额的起诉。三、驳回原告张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北北方学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任 俊审 判 员  张叶红代理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海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