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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与上海昆建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总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创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登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广华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闵昌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尊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闽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登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创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总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昆建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正钢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品坤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翔云仓储有限公司,宁德市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佛全,黄雪珍,汤碧琴,许松,张汶钢,张集兰,黄小玲,吴振,黄秀芳,谢跃龙,郑巧儿,孙建斌,郑仙发,张丽娜,李淑花,詹旋长,张韩羲,陈思垠,叶宝香,许姚德,周华浪,XX英,上海铁路闵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5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负责人臧晔,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和、黄榕城,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玲。被申请人上海广华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汶钢。被申请人上海闵昌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碧梅。被申请人上海尊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享利。被申请人上海闽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巧儿。被申请人上海登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仙发。被申请人上海创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花。被申请人上海总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昶。被申请人上海昆建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思垠。被申请人上海正钢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姚德。被申请人上海品坤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浪。被申请人上海翔云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石荣。被申请人宁德市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佛全。被申请人张佛全,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黄雪珍,女,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汤碧琴,女,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许松,男,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汶钢,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张集兰,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黄小玲,女,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吴振,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黄秀芳,女,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谢跃龙,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巧儿,女,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孙建斌,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郑仙发,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张丽娜,女,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淑花,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詹旋长,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韩羲,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陈思垠,男,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叶宝香,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许姚德,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华浪,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XX英,女,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上海铁路闵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炘。被申请人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炘。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110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诉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广华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闵昌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尊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闽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登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创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总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昆建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正钢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品坤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翔云仓储有限公司、宁德市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佛全、黄雪珍、许松、汤碧琴、张汶钢、张集兰、黄小玲、吴振、黄秀芳、谢跃龙、郑巧儿、孙建斌、郑仙发、张丽娜、詹旋长、李淑花、张韩羲、陈思垠、叶宝香、许姚德、周华浪、XX英、上海铁路闵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14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迪祥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广华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闵昌经贸有限公司、上海尊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闽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登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创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总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昆建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正钢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品坤物资有限公司、上海翔云仓储有限公司、宁德市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佛全、黄雪珍、许松、汤碧琴、张汶钢、张集兰、黄小玲、吴振、黄秀芳、谢跃龙、郑巧儿、孙建斌、郑仙发、张丽娜、詹旋长、李淑花、张韩羲、陈思垠、叶宝香、许姚德、周华浪、XX英、上海铁路闵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14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陈贤东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