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陈剑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陈剑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17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陈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克鹏,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畅,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剑平,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琦,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新区支行)与被告陈剑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新区支行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行新区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262.8,合计807.8元(此款已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季 骁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