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泉州晚报社与瑞朗世博(厦门)展览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晚报社,瑞朗世博(厦门)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晚报社,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叶燕民,该社社长。被执行人瑞朗世博(厦门)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曹琦彬,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泉州晚报社与被执行人瑞朗世博(厦门)展览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暂无被执行人瑞郎世博(厦门)展览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