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甘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刘甘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29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祥桃。委托代理人:孙海勇。被告:刘甘露。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甘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曾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