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传为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传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116号罪犯高传为。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11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64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传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苏彭狱假建字第13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传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系病犯,可以适当放宽幅度。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对罪犯高传为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高传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再犯风险评估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系病犯,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社区矫正机构也出具了关于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评估报告。本院认为,罪犯高传为在服刑期间,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传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