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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三初字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鄂某某与鄂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某某,鄂某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784号原告鄂某某,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址新民市大红旗镇本街。被告鄂某甲,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某某与被告鄂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毕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彦忠人民陪审员  张守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