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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程王杰诉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王杰,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娄中行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利池,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合亮,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王杰。法定代理人王国伟,系程王杰之父。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赛斌,该局局长。上诉人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娄星区人民法院(2013)娄星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经其集体研究决定撤回上诉,待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行研究诉讼权利行使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方 邑审 判 员  朱卫煌审 判 员  童志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