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磐民一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景春与磐石市东宁街道东纸房村民委员会、磐石市福安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景春,磐石市东宁街道东纸房村民委员会,磐石市福安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726号原告:潘景春,男,194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东宁街东纸房村东纸房屯,身份证号码:2202231948********。委托代理人:姜华,吉林农民法律援助协会磐石分会工作者。被告:磐石市东宁街道东纸房村民委员会,住所:磐石市东宁街东纸房村。法定代表人:孙艳华,主任。被告:磐石市福安街道办事处,住所: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辉东,书记。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原告潘景春诉被告磐石市东宁街道东纸房村民委员会、磐石市福安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潘景春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景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00元,全额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书 记 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