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执字第0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冯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珍,汪再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0905号申请执行人冯国珍,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汪再顺,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冯国珍与被执行人汪再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盱民调初字第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冯国珍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699.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珍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盱民调初字第09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郭艳春执行员 赵会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晶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