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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牛怀庆与王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怀庆,王成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07号原告牛怀庆。被告王成亮。原告牛怀庆诉被告王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12,318元的50%即6,159元。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惠蕙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怀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0月17日,被告王成亮驾驶渝FNXX**车辆与姚远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豫HU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姚远与被告王成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牛怀庆车辆修理费12,318元的50%即6,1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成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惠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