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红霞、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80号被告孙红霞。被告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霞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霞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孙红霞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