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民一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迁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赵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一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迁。委托代理人石庚寅,河北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霞,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杰。上诉人李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迁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迁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元,由上诉人李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上诉人李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吕 洪代理审判员 庞 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