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刁某某,女,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原告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刁某某曾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31日撤回起诉。2014年1月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得起诉。原告刁某某无新情况、新理由于撤诉后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