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吴宏年与被申请人李志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宏年,李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吴宏年。委托代理人陈希卓。被申请人李志兵。申请人吴宏年与被申请人李志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兵在银行的存款5675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陈莲珍自愿以其坐落于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兵在银行的存款5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莲珍坐落于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