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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江金凯与被告孙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凯,孙彦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江金凯,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放,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孙彦锁,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原告江金凯诉被告孙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金凯因需补充证据,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彦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江金凯负担。审判长  牛英涛审判员  申春波陪审员  崔换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建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