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江金凯与被告孙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凯,孙彦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江金凯,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放,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孙彦锁,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原告江金凯诉被告孙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金凯因需补充证据,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彦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江金凯负担。审判长 牛英涛审判员 申春波陪审员 崔换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建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