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褚国印与申请人肖旭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国印,肖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066号申请人褚国印。申请人肖旭阳。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了褚国印、肖旭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黎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旭阳、褚国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经枣阳市公安局吴店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肖旭阳支付褚国印赔偿款500元,于2013年7月10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明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