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安外蒋宅口商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东里13号楼甲15号楼及平房。法定代表人宋跃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之玺,男,汉族,1959年10月5日出生,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安外蒋宅口商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蒋宅口甲80号楼下。法定代表人丁国光,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被告北京市奥士凯商贸连锁经营公司安外蒋宅口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 暄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韩羽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