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王秀然诉刘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然,刘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王秀然,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禇汉华,安徽禇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想,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然诉被告刘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然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秀然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显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