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汕澄法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吉涛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吉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澄法刑二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吉涛,男,成年,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吉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晓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吉涛于2013年3月开始在澄海区一玩具厂任生产主管,并负责将生产的成品塑料玩具制品存入仓库。2013年9月2日,被告人薛吉涛萌发了盗窃该厂的“婴儿健身椅”到淘宝网上出售的想法。当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薛吉涛以要用小货车拉货到仓库为由,向该厂司机借得一辆小货车,并携带存放在其办公桌里的仓库钥匙,叫工友曾某运载一车货物到仓库卸货,然后将仓库里的30件型号为63507的“婴儿健身椅”(共60只,价值人民币12900元)搬上小货车,运载至被告人薛吉涛所租住的出租屋里,后两人回厂上班。2013年9月3日中午,曾某将被告人薛吉涛所做的事情告诉工厂老板余某,余某报警。当天下午,被告人薛吉涛在工厂被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吉涛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曾某、郭某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吉涛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吉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吉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馥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柳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