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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学荣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荣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067号罪犯陈学荣,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沛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苏彭狱减建字第7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学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在从事监督岗劳动中,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巡查,积极维护改造秩序,平时能主动加班劳动,努力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在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予以减刑。经本院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学荣在服刑期间的上述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级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累计帐、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改造质量出监评估报告、悔罪书、判决书、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学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学荣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