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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行字第2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添补与被执行人王连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添补,王连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2114-1号申请执行人蔡添补,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被执行人王连桥,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晋江市。原告蔡添补与被告王连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狮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添补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13)狮执行字第211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房管、汽车及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狮市人民法院(2013)狮执行字第21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飞跃审 判 员  谢良荣代理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