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所富与梁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所富,梁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李所富。被执行人梁明伟。申请执行人李所富与被执行人梁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涉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案件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