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万港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万港船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利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港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集装箱码头。组织机构代码:66894807-X。法定代表人:向邦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宗华。委托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利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金龙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5628-7。法定代表人:王业富,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重庆市万州区万港船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利龙运输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武海法商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万州区万港船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并付诸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重庆市万州区利龙运输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港船务有限公司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并付诸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标的款人民币20385.81元和案件执行费1342元。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港船务有限公司尚有债权本金人民币75694.1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海法执字第000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绍龙审 判 员 孔令刚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