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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铁云与杨春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云,杨春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刘铁云,男,汉族,住龙井市。被告杨春久,男,成年人,汉族,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云与被告杨春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佳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善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