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铁云与杨春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云,杨春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刘铁云,男,汉族,住龙井市。被告杨春久,男,成年人,汉族,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云与被告杨春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佳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善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