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天津帝煌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帝煌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天津帝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A座4门303。组织机构代码:58130740-5。法定代表人柳朝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姝雅,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帝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帝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6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