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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义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孙步荣与薛普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步荣,薛普中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义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孙步荣,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薛普中,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步荣诉被告薛普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步荣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