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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民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周卫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忠,李娜,金建伟,方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民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周卫忠。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金建伟。被执行人方小飞。申请执行人周卫忠、李娜与被执行人金建伟、方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建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7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方小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050元。现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等执行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建执民字第2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