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三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三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2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文红,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远强,男,1966年7月7日出生。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后,张某、孟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0)平民三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孟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213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再审后,作出(2011)平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0)平民三终字第93号、(2008)新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司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桂喜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石天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焕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