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李宁与卢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卢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李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盛敏琥,广东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晓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宁诉被告卢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雪(代)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