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赵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麦香、张青州诉被告张庆林赡养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香,张青州,张庆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赵初字第00006号原告张麦香,女,汉族.原告张青州,又叫张民,男,汉族.被告张庆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麦香、张青州诉被告张庆林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香、张青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麦香、张青州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