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任德艳与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艳,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任德艳。委托代理人姜小明、童彬超。被告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福。原告任德艳诉被告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德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德艳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