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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吕林与姜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林,姜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林,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晓彤(吕林之妻),1989年3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帅,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林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林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吕林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由吕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王东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