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程故意伤害罪 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177号罪犯陈程,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8年9月16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赫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益法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7年4月22日止)。该犯系累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0年12月因顶撞干警被记警告处分一次,2011年4月因殴打同犯被扣8分,2011年10月因介绍他犯买卖手机被记警告处分一次,经干警耐心教育、转化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决心痛改前非,走积极改造道路,后阶段再无违规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搬运劳动岗位上,劳动态度端正,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能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文化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分93.4分。该犯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学习组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