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商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商初字第0068号原告(反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会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北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扬州市江都区辉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葛震,该公司宁启项目部副经理。被告(反诉原告)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宜北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朱承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茂,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良炎,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诉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反诉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均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及反诉原告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5元,由本诉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925元,由反诉原告扬州永佳华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本院均准予免交。审 判 长 赵华平人民陪审员 黄家芳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一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