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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38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永武与被告张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武,张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3808号原告郭永武,男,26岁,汉族,农���,住开鲁县义和塔拉镇炬星村。身份证件编号152324198805253012被告张玉清,男,40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回家堡村。原告郭永武与被告张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明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永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玉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永武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从我手中借款7000.00元,并为我出具欠据一枚,当时口头约定,过几天给付,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迟迟不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被告张玉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张玉清向原告郭永武借款7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上书,人民币柒仟元整,借款人张玉清,并按下了手印,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认定上���事实的依据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一张。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欠其7000.00元的欠款为由诉至法院,并举出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为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不作相应答辩,视为默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永武欠款7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玉清负担。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闫明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偲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