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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张卫军与张瑞坤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军,张瑞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010-2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军,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瑞坤,女,1977年9月24日,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30日做出的(2012)滁民一终字第00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瑞坤在明光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张瑞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瑞坤在银行帐户为10027793426710000000024的存款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