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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9号���告邓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扬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