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9号���告邓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扬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