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中刑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福亮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101号罪犯李福亮,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亳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福亮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李福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福亮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二次记功,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启审 判 员  郑 云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