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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刑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井凤强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井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1092号罪犯井凤强,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宁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原住山东省宁津县,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陵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井凤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井凤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井凤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井凤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患病,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井凤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曾患有精神疾病,现卷宗内的材料未证实其已经治愈,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井凤强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微信公众号“”